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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文化与中国宪政
作者:陈晓霞 陈河  发布时间:2011-04-18 13:34:21 打印 字号: | |

公民文化是基于公民这一政治概念而出现的一种特有的文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文化(Civil Culture),又被称作政治文化或公民政治文化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文化,亦即公民政治文化。当然,也有人把公民文化看作为政治文化的一种类型它的理论源头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非常重视教育在培养公民中的作用,他希望通过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来重塑城邦公民精神,培养公民的优良品德;亚里士多德指出,城邦的目的就在于追求至善理想,实现公民的优良生活在他看来,公民性格直接决定着政体的形式,平民主义的性格创立了平民政体并维护平民政体;寡头主义的性格创立了寡头政体并维护寡头政体;政体随人民性格的高下而有异,必须其性格较高而后可以缔结较高的政治制度。所以,国家必须把社会中的人培养成合格的公民。霍布斯更是以著述《论公民》来探讨公民及其培养问题。但是,古希腊先哲以及霍布斯等后来的思想家们,更多的则是在其政治或伦理思想著述中来阐发公民文化理论,而没有对公民文化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20 世纪50、60 年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公民意识的增强公民参与政治热情的高涨,公民文化这一概念在西方政治学研究中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

随着统治方式的改变,法律之治代替了王权的统治,特别是宪法的出现,成为自然法的外化,成为高于一切的权威。而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就必须融入更多的宪政因素要和法律结合在一起。其实从一开始其公民文化的出现就是和法律在一起的,农民文化与其说是一种政治文化不如说是一种法律文化。传统文化的不同,造就了不同的法律文化。我国的法律文化与外国的法律文化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公民文化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中国文化中的臣民文化,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宪政的进程。有人说公民文化是宪政建设的魂魄。公民身份标志着社会生活处在无政府主义这一端点与专制主义这一端点的中间状态, 表明政治运行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即宪政。因此,中国的宪政有赖于公民文化的形成。

我国公民文化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数学者沿袭了阿尔蒙德参与型复合政治二分化的提法。 如学者丛日云认为,公民文化即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耦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属于民主制度的隐结构。公民文化与宪政制度是二为因果、相互推动的关系。一方面,公民文化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如果没有公民文化的支持,宪政制度便不能健康运作, 也难以巩固和维持;另一方面, 宪政制度和民主生活是培育公民文化的摇篮, 如果没有宪政制度架构下公民的经历和体验,没有民主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公民文化也不会发育成熟。又如学者李传柱认为, 所谓公民文化或公民政治文化或政治文化,就是指处于一定的历史一社会一文化条件下的权利义务主体对政治体系、政治活动过程、政治产品等各种政治现象以及自身在政治体系和政治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的态度与倾向。它包括公民的政治知识、政治情感、政治价值、政治信仰、政治安全感、政治效能感和政治技能等。这显然也是对阿尔蒙德公民文化的发展。

朱学勤指出:“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 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 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 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此前民间如有意识,只能是诸多‘私’人意识的集合,……在中国,这样的‘私’人集合状态有一个十分自然的名称, 就叫‘老百姓’。‘老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老百姓”是众多血缘姓氏的集合体,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观念残余,与“公民”概念相去甚远。”而我们现在倡导建设宪政, 实际上就是要不断克服臣民社会、臣民意识的残余并且培育公民社会、公民文化(意识)的过程,也就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公民文化至少具备下列特征:

1. 绝大多数公民普遍具有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摆脱“ 顺民” 、 “臣民”情结
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追求幸福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不可让渡的。人若丧失了人权,即沦为奴(隶),不复享有自由。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指具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独立人格意识就是要改变个体对政府和权力的依附和恐惧, 人权、公民权意识或称权利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 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 是建立宪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条件。
      2. 破除权力崇拜和迷恋心理, 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
      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观念的总和。要破除任何形式权力崇拜和迷恋心理, 确立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现代选举制度,解决权力的监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官员层层向上依附的积弊,真正确立情为民所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3. 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意识、 法治意识、 宪政意识,抛弃“ 清官情结” ,并且确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
      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制权、以法治官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传统的个人魅力型权威向现代法理型权威的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让纸上的法律变成心中的法律。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必须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 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4. 责任意识
      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要使所有公民懂得,权利的获得不会从天而降,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 去爱惜、 去维护、 去发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特定时期交叉重叠。每一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治。
      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程已艰难地走了一百多年, 我们付出了巨大惨痛的代价, 以致被称为“九死一生的中国现代化”。反思我国的现代化历史,我们发现有一个环节一直被严重地忽视了, 那就是“人的现代化”, 因此, 李慎之先生 1997 年11月2日在《 改革》杂志的座谈会上说:“千差距、万差距, 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 我们没有培育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没有能培养出不但能自尊而且能自律、不但能自强而且能自胜的独立自由的个人, 没有能培养出既能伸张自己的权利、也能担当自己的责任的独立自由的个人, 这是中国与西方国家最深层次的差距。
      立宪法易, 行宪政难, 宪政建设, 兹事体大, 思想启蒙,刻不容缓。面对宪政百年的历史沧桑,中国应当汲取历史教训。实现宪政理想并不在于频繁的制宪和修宪,宪政发展不仅仅在于宪法规范的修改,而在于社会生活中人权保障实践的点滴进步,其魂魄在于宪政精神的培育和公民文化的陶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 “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从各个层次, 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有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治国方略,已经为中国宪政新的百年奠定了牢固的基石,我们有理由期盼,有信心实现。
      在中国现代文化中,公民文化的基础是存在的,并且在慢慢的成长,人民对权利的需求和对自由的向往,促使我们的执政党也不断强调公民教育在现代国家发张中的作用,同时也不遗余力的推进公民教育。民间社会已有土壤,并且在不断地积淀中,只要撒上种子,公民社会就会茁壮成长,最终长成参天大树,那时中国宪政也就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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