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大量的民商、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发挥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是人民法院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窗口”。当前法庭存在的人员不足、管理松散、物质装备条件差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法庭建设的发展,本文拟就法庭建设的现状与不足、存在的问题浅作分析,从法庭人员的科学配置、自身素质和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工作作风和职能转变等方面谈一点个人建议。
关键词:人民法庭;现状;不足;问题;建议
人民法庭的前身是巡回法庭,它处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线,是基层人民法院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法庭代表着法院在辖区人民群众和党政部门心目中的形象。人们通过法庭,可以感受到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人民法庭的优势并未能完全得以发挥。怎样才能使法庭建设符合当前社会的需要,更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地处湖南湘西偏远落后山区,笔者也曾任过法庭庭长,对法庭工作有着深刻的体会。本文想从当前法庭的现状与不足、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分析,谈一点个人的想法。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基层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设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早在1953年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上,董必武主任的讲话以及最后大会形成的决议,使人民法庭开始普遍建立。以后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毁坏、7、80年代的恢复和重建、21世纪行政区划变迁的改变。
一、人民法庭的现状和不足
1、法庭力量严重不足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配备至少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这样的规定,可以使法庭能够组成一个合议庭。但实际上,在湘西这个落后的地方,很多基层法院的法庭都无法将人员配齐。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目前有三个法庭,每个法庭都只有一个审判员和一个书记员。遇到有的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的,还需向院里调审判员参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庭可以办理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同时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法庭中,势必造成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过多,导致简易程序的滥用。虽然在目前强调调解率的制度中,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节约审判资源,然一旦案件不能及时调解或有的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审判人员又要及时结案,就会出现简易程序的滥用,这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裁判文书的质量也会相对低劣。在目前司法状况质量考评中,就有类似的情况出现。
②、法庭工作人员还担负着执行本法庭审理的案件的任务。在繁重的审判任务之余,还要去做工执行工作,这对于法庭工作人员来讲,无疑是添重担。本身人员少,对当今法院都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上,可谓是难上加难。在中国农村法制观念不强的状况下,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存在双方当事人有非常对峙的情绪,执行中更是情绪高涨。在湘西,受历史和文化因素的深远影响,农村里仍有为数不少的所谓 “强人”。他们打官司就是为了一口气,官司输了,不服气,你还来执行,更是气不服,对抗执行,谩骂法官等,更有甚者暴力抗法。由于法庭的力量不足,难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将导致执行不能,且严重有损法律之尊严。长此以往,更损人民法庭在群众中的威严。
③、人员少,还会造成法庭管理松散、素质偏低的现象。人员少,自会管理相对松散。有的审判人员上班散漫,当事人来法庭找不到人;有的审判人员不注意自身的形象,对当事人态度恶劣;有的开庭不着装,开庭如吵架;还有随意更改开庭时间,给当事人带来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负担等等。在相对人员少的情况之下,要完成审判任务,就相对减少了法庭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时间。中国社会法制日趋健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时出台,司法程序的走向不断完善,新的法制理念不断更新,不学习就落后,就跟不上,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就谈不上“司法为民”、“司法公正”。
2、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设施不到位
人民法庭处在司法阵地的第一线,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同样担负着司法为民、保一方平安的重任。然而相比之下,派出所和司法所的物质装备条件远比法庭要好。要做出高水平的审判成绩,必要的物质装备也是不可缺少的保障之一。就基层法院有限的财力和物力,根本无法满足法庭建设的需求,从而直接影响到法庭建设的发展。在当今物质高度发达的二十一世纪里,仍有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庭没有审判法庭、没有办公用房、没有干警宿舍等基础设施,更谈不上有交通工具、先进的通讯设施等装备。法庭人员下到基层,借住乡镇政府,一间简易的办公用房,既是办公室,又是审判庭,也是法庭人员活动的主要场所。吃饭在乡镇政府的食堂,睡觉在政府的招待所,或是派出所等地方。出入搭乘农村的班车,或是农用车,晴天时一身灰,雨天时一身泥。如遇较偏远的地方,有拖拉机也就很不错了,一天来回走3、40里路是正常现象。笔者所在的地区有一个县,目前只建成一个公路沿线的法庭,且法庭仅仅只是一栋空房,没有任何办公设备,法庭人员依旧借住乡政府;还有两个法庭目前没有资金,也是无期限的指望。
正是这样的条件,这样的环境,使得法庭人员工作积极性降低,工作不安心,工作效率低,从而也使法庭的案件质量下降,司法状况质量考评差,直接影响到基层法院的整体工作和形象。
3、法庭立案程序复杂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确立的立审分离制度,从程序上规范了立案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等不利因素,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公正的比率,但却忽视了法庭工作的特点。人民法庭设立的最基本原则就是方便人民群众的诉讼,减少人民群众的负担。自立审分离以后,从法庭工作情况来看,却没有给人民群众带来方便和减轻负担。当事人要起诉,先得到基层法院的立案大厅去办理立案手续,然后去县政务中心交费,再回到立案庭立案,算是手续办完。有的还会出现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情况,当事人还得再回去重作,再来立案,立了案,最后案件才发到法庭去审理。这样一来,当事人已不堪负累,在经济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从而也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这与“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司法宗旨是否有些不相一致,与正在宣传学习的《苍天》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所不同呢?
4、法庭审判工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法律意思日趋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的执法要求不仅仅只停留在方便诉讼等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求人民法庭要为民做主、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公正裁判,把每一件案件办得让人民群众满意,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司法效益。但由于法庭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有的人员素质低,司法水平欠缺,加上物质基础条件差等多方面的因素,人情案,关系案也不时会有,审判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
司法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但在中国农村,由于受家族和人情等原因的影响,有的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就很难办到,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要向对方当事人的家族或亲戚收集时,更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因素。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而法庭因各种原因没有收集,导致当事人败诉,由此引起人民群众对法庭工作的不满。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法庭工作的满意度。
5、协调联系不够
要充分有效的发挥法庭的司法作用,更好的为民服务,法庭与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相互联系时必不可少的。偏远山区里,仍有野蛮的传统陋习。很多农村老百姓打官司,就是为了很小很小的事,田间地角、猪圈茅厕都会引起无休止的诉讼,搞不好还会引发刑事案件。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目前很多法庭只是孤立的在所辖区内就案办案,而不注重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特别是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让办案的司法独立性和调处纠纷的联动性有机的结合。当前农村除了一些普通的离婚、宅基地、引水等纠纷外,还出现了很多有关承包经营、合伙合作、山地开发等商事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处理,与当地相关部门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就案办案不一定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案件办下来,当地的相关部门不配合,老百姓不满意,最坏的情况还会出现当地的政府和法庭形成相互对立,不支持工作的情形。这样不仅有损人民法庭的形象,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科学发展。
6、法庭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湘西地区的法庭大部分都是人员少,装备差。有的法庭即使有办公条件和车辆,但极少的经费,远远不足法庭的开支需要。车辆所需的维修费、油料费,办公用的电话费,人员外出的差旅费,必要的公务费等。很多法庭的经费来源是靠诉讼费的返还,财政和院里的拨付几乎是没有的,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费还不够支出。这就使得法庭在经济上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同时给法庭人员在思想上带来很大的负担,更影响法庭的工作。
二、改善人民法庭建设的思路
1、科学配置法庭人员
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人民法庭配备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这是最起码的条件。但很多基层法院为充实其他庭室的力量,而忽视了法庭的重要性。从法庭受理的案件数量来看,有的地区的多,有的少,对任务比较重的法庭,配备必要的审判员和书记员是法庭顺利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的保证。对辖区内人口多、面积大、案件多的法庭,还应该增加其他人员。比如配备专门的立案人员,负责立案工作,统计立案和结案的数据,及时向院里传输信息;接待当事人,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答法律咨询;做好其他的内务工作。有条件的还可以配置一定数量的执行人员和法警,一是执行本法庭审结的案件,二是为法庭自身安全,开庭秩序等方面有一个保障。
另外,针对法庭工作的环境,实行轮岗制。法庭基础设施差,工作环境艰苦,工作任务重,有的干警在法庭干一辈子,都不能调换工作岗位,这对于法庭人员是很不利的。而实行轮岗制,能提高法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庭庭长应当定期交流”,其他人员也应该定期交流。对在人民法庭工作的人员在审判职务任命、法官等级晋升、法官业绩考核以及优秀等次评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在审判津贴、办案补贴以及业务经费等方面,在政策范围内,应当优先解决。三到四年轮换一次,解决法庭人员永远在法庭工作的后顾之忧。这样既能提高法庭人员的工作热情,还可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为以后在其他部门工作打下牢实的基础。
2、强化法庭人员自身素质和队伍建设
人民法庭应订立定期学习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党的方针、政策教育,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法官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教育,改变自由散漫的工作作风,改变法官的个人形象;坚决按照“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要求,大力推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树立人民法庭“亲民、爱民、护民、帮民”的良好形象,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严格遵守六个严禁的规定,增强互相监督的制约机制,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减少以致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组织干警参加有效的业务学习、业务培训。法庭审理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民商事案件,物权法出台和民诉法修改以后,上级法院还没有对基层法院和法庭组织过集中系统的学习,这就要求我们法庭的工作人员自己利用工作之余认真和细致的学习,已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有条件的法庭还可以组织相互观摩庭审和学习研讨,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只有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提高,才能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也才能抵御外来的侵袭,公平、公正、高效地为民服务,曾强法庭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提高法庭的公信力,实现司法的人民性。
3、法庭不实行立审分离
立审分离是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后做出的新制度,它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和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加以保障的重要举措,改变了过去先审后立、先结后立的不规范的作法,有效的解决了当事人诉讼困惑。但这一制度,给法庭辖区的当事人带来了不便,人民法庭便民的设立初衷没有得到体现。对于法庭辖区内的当事人,采取在法庭立案,法庭交费,再由法庭工作人员向院里上报案件具体情况和转交诉讼费,或诉讼费在当地财政所交纳。这样既方便人民群众,也与立审分离的精神不相矛盾,更能体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4、法庭采取审执分离
今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这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完成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等方面有极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审判和执行互有区别但又紧密联系。实行“审执分立”有利于促进执行公正,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
现阶段法院工作体制下,基层法院法庭审理的案件都是由法庭自己来执行。建立这种机制的初衷一是可以减轻执行局工作的压力,二是针对法庭审理的案件的自身特点。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来开展了执行清积活动,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都加强了执行局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使很多执行积案得到有效执行。但法庭审理的案件中,仍然存在很多积案难以执行。究其原因,如前所述,一是由于法庭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既要审理案件,又要做很多其他方面的工作,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进行执行;二是法庭自己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本来就有很大的抵触情绪,甚至对办案法官有一定意见,办案法官再去执行,势必造成执行陷入僵局;三是偏远山区受历史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执行中有可能产生暴力抗法的现象,这严重影响法律的威严;四是由于人员少,在执行过程中一旦遇到不利情况,很难能采取强制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若不能合理有效配置法庭人员,必须实行审执分离。
5、加快法庭基础设施建设
多种原因造成法庭物质装备不到位、基础设施不完整的情况,牵制着法庭工作的高效完成。虽然近几年来,法庭基础设施建设这方面比起以前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有一定数量的基层法院的法庭存在上述不到位、不完整的情况。建一个派出所、一个财政所、一个税务所等,都与建一个法庭有着同等的不同重要作用,然而相比之下,争取建一个法庭所需的资金,远远难于建一个财政所等其他基层部门。重视归重视,但资金就是不到位。这就需要基层法院,以及上级法院的领导多向各级党委汇报、多与各级相关部门联系,最快、最大可能的争取到法庭建设资金,这更需要各级党委的关心和各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跟上了,法庭工作也相应提高,对于社会稳定、和谐,实践司法的人民性至关重要。
6、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协调机制,一是法庭要与当地党委政府多协调。对有的案件,能够给党委汇报的,要多汇报,争取党委的关心和政府的支持,同时可以听取政府对农村一些纠纷的处理意见。二是建立联动调解机制。与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起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对双方矛盾较深或影响较大的纠纷,可以四方联合起来进行协调处理,定期与各部门召开联系会,相互交流经验和方法,提高调解能力。三是委托调解。对某些民事纠纷,如一般相邻纠纷、赡养等,可以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因为他们在做农村工作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他们的调处效果可能比法庭的要好。四是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聘请对农村工作比较了解、对农民比较了解的人作为调解员来协助调解,这些人员可以是农村基层的三大主干,也可以是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更可以是从乡镇里聘请的人民陪审员,他们的调解工作能够有效的减少法庭诉讼压力。在此联动机制下,处理好每一件案件,都将收到不同寻常的社会效果,也能更好的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和“司法人民性”的意义。
7、转变工作作风和职能作用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
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不久前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讲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对待打官司的老百姓”。法庭战斗在司法阵地的前沿,天天接触老百姓,生活在老百姓中,工作在老百姓中,取信在老百姓中,自然也会失信在老百姓中。法庭人员要心中随时记住“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才能更好地为民服务。如果“偏离了人民性,司法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要继续发扬走群众路线、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民、利民、便民”的基本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取信于民。
②、大力加强调解工作。调解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最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之上的一种灵活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良传统。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大部分都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诸如离婚、宅基地、一般相邻关系纠纷等。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当事人还是愿意接受调解的,只要法庭于情于理耐心地做工作,找到突破口,找到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都能调解达成协议。法庭工作人员应深入学习和领会马锡五审判方式及特点,走出法庭、深入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分清是非对错;了解和尊重老百姓的习惯和风俗,赢得老百姓的信任。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特邀调解员的作用,让他们参与进来,共同做调解工作,增加案件的透明度,同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调解率的提高,为法庭及基层法院的司法状况质量考评奠定良好的基础。
③、转变职能作用,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村调处矛盾纠纷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为农村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地贡献。法庭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因素,采取各种有效的途径,积极指导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发放一些法律专业书籍或小册子,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邀请他们参加庭审的旁听,学会灵活运用,更好的为审判和社会服务。
总之,要使法庭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实现“司法的人民性”,就必须加强法庭各方面的建设,改变过去不适应的状况,在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同时,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做出新的成绩。
后记:根据“武陵山区中级法院第四届司法论坛活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就“改进人民法庭工作,规范法院基层建设”这一主题,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和不足,探索法院工作的新思路。法庭工作的现状与不足,大体也就是以上所述几点,在法庭工作的同志和基层法院的干警都很熟悉。但怎样改进法庭建设,各有不同建议和做法。笔者针对湘西偏远落后地区的法庭现状,总结自己以前在法庭工作的体会,仅结合当前司法工作的主流,拙见以上几点想法,苟求同仁,意在改进法庭各方面的建设。没有华丽的词藻,没有丰富的语言,仅以此文呼出默默耕耘在法庭的各位干警的心声。
作者单位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古丈县人民法院 庭长
参考文献
①、袁祥 《偏离人民性,司法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 《人民法院报》 2009年8月14日 总第4370期 第一版
②、李永辉 《把人民群众当亲人》 《人民法院报》 2009年8月12日 总第4368期 第一版
③、张希坡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 《人民法院报》 2009年8月11日 总第4367期 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