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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
武陵山区中级法院第四届司法论坛征文
作者:黄金来  发布时间:2009-11-16 08:53:08 打印 字号: | |
  摘要: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如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为民的高素质干警队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当前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现状:一是人员严重不足,素质叁差不齐,年龄结构不尽合理;二是引进人才困难;三是干警待遇低,拴不住人心;四是对法庭干警的管理不完善。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思路:一是从力量上给予充实,加强队伍建设;二是从待遇上予以倾斜,促进队伍建设;三是加大法庭的人才引进力度,着力培养“乡土”人才;四是实行人民法庭干警定期轮岗制度;五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六是加强干警的自身修养;七是加强干警的教育培训;八是改善办公条件,营造留住人心的环境。

关键词: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现状;设想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的基层,人民法庭处在审判工作的最前沿,职能作用发挥得好坏,直接关系到辖区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然而,效能作风的最佳发挥,除了必须具备良好的物质装备外,人的因素当属首位。要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就要抓好“人的因素第一”这项队伍建设系统工程。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如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为民的高素质干警队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就如何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作一个粗糙的论道。

一、当前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现状

古丈县位于湖南省西部,湘西中部偏东,酉水之南,峒河之北。东与沅陵接壤,南与吉首、泸溪相接,西抵保靖,北和永顺交界。东西长51.36公里,南北宽40.52公里,总面积为1297.45平方公里。辖区内共有12个乡镇,古丈县人民法院在县域辖区内共设了3个人民法庭,即罗依溪人民法庭、默戎人民法庭和高望界人民法庭。

1、人员严重不足,素质叁差不齐,年龄结构不尽合理。古丈法院三个法庭共有工作人员6名,其中3名法官,3名书记员。6人中大学本科文化的有2人,年龄在40岁以上有3人,30-40岁的有2人,30岁以下的有1人。3名书记员都是由法警兼任的,其中的2名法警是聘任制法警。从人民法庭的办案情况来看,三个法庭承担着全院四分之一以上的案件审理工作,而法庭工作人员存在严重不足,三个法庭都是“两人法庭”,要组成合议庭须到处“借人”,人民法庭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冲击法庭,不听劝阻的当事人和案外人,人民法庭干警很难及时制止。

2、引进人才困难。由于审判任务重,办公条件差,待遇低,干警一般不愿下法庭工作。当前,高院又提高了法院引进人才的门槛,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对提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有重要意义。但从目前来看,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法院,人才引进难,留住人才更难,古丈法院二次召录审判员,因达不到最低报考人数限制而不能开考,法庭的法官一直无法补充。

3、干警待遇低,拴不住人心。三个人民法庭大多分布地偏远的农村乡镇,远离县城,法庭干警每天必须早出晚归,甚至长期驻庭,其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都不及在法院机关工作的其他人员,而给予基层法庭的经济补助又较低,在实行“阳光工资”后,连这原本就不多的工作补贴也难以继续得到保障,干警的福利待遇难以得到解决,客观上会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情绪低落,不安心法庭工作,加之法庭条件艰苦,这使得在法院机关工作的同志往往不愿意主动去基层法庭工作,而在法庭工作的干警又很期盼早日“进城”工作,影响了基层法庭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院机关年轻干警把下法庭工作视为畏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庭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4、对法庭干警的管理不完善。各法庭基本上都是自己管理自己,因法庭工作环境特殊,没有像院机关一样按时上下班,靠干警的自觉性。少数干警思想散漫,作风不实,三天两头到城里跑,导致当事人找不到法官,院里也找不到法官的情况,形成了管得到的看不到,看得到的管不到的不良局面。

二、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思路

针对目前法庭队伍建设的现状,笔者提出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几点肤浅的设想供大家参考:

㈠从力量上给予充实,加强队伍建设

1、配强庭长,选好“一把手”。人民法庭的庭长应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政、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法官担任,一般要求担任法官3年以上,最好是年富力强的中青年法官任法庭庭长。对人民法庭的庭长应当在位时隆其待遇,免职后取消相应待遇,并且实行动态管理,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用考核结果定“上下”,以此激励人民法庭庭长爱岗敬业,献身基层。

2、在数量上保证足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庭应当至少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的规定,人民法庭应当至少配备法官三名,书记员一名。“三审一书”是人民法庭法定的最少基本人员编制,是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依法开展的基本保证,无论如何都应当配备,否则就是违法。这一编制要求,不能“下有对策”,要不折不扣坚决地执行,从力量上着手,真正充实基层。但有些法庭案件数量少,而且大多是简单的民事纠纷,配备“三审一书”确实有人才资源浪费的嫌疑。针对这种情况,几个法庭可以合并成立中心法庭,原来的法庭可设有法庭工作室,既方便群众又能集中办案资源。

㈡从待遇上予以倾斜,促进队伍建设

一是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判职务任命、法官等级晋升、法官业绩考核以及优秀等次评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高看一等;二是对人民法庭的干警在审判津贴、办案补贴以及业务经费等方面,在政策范围内,应当优先解决;三是对人民法庭的干警在疗养安排、团体保险等方面,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优先照顾;四是对人民法庭的干警在政治上要多关心,对法庭庭长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解决副科级,对一些长期担任法庭庭长的,达到一定的任职年限,可以争取解决正科级政治待遇,对一些优秀的副庭长,也要想办法解决副科级,使法庭干警有盼头,有搞头,即有为,也有位。这些倾斜措施,不能纸上谈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从制度上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㈢加大法庭的人才引进力度,着力培养“乡土”人才

特困地区的法院引进人才难,法庭引进人才更难,针对这种现状,对人民法庭人才的引进,可以放低门槛,扩宽路子,注重乡土人才的培养。当前,法院召录工作人员都是面向全社会公开召考,这样公平、公开、公正的人才竞争机制总的看是好的,但对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有一定的弊端,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这种人才竞争机制把大量的优秀人才聚集到高院、中院、发达地区法院,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法院却无人问津,本土的少数民族人才,在竞争力上又不如其他地区,而召录的标准又是全省统一的,形成了本土人才想进法院进不来,外地能进法院的人才又不想来的尴尬局面。人民法庭要扭转这一尴尬局面,就要着力培养本土人才。一是对新录用人员可以只从懂本地语言、懂民族习惯的本籍大中专毕业生中召录。二是从乡镇公务员中直接调入懂法律的干部充实法庭队伍。三是从本地各界选聘热爱审判工作、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的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㈣实行人民法庭干警定期轮岗制度

轮岗,顾名思义就是轮换岗位,人民法庭干警定期轮岗,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定期在不同岗位进行轮换,主要是人民法庭岗位与法院机关岗位之间的轮换。实行人民法庭干警定期轮岗作用有主要以下三点:一是人民法庭相对于法院机关来说,交通、通信工具落后,办公和审判条件还较差,待遇偏低,加之人民法庭地处乡村,给法官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如果“进城”工作遥遥无期,就不能不影响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诚然我们应当弘扬“扎根基层、献身基层”的时代精神,但谁不想到法院机关为自己无限热爱的审判事业而一显身手呢?实现人民法庭干警定期轮岗,就能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从一定程度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坚守岗位时无怨无悔、任劳任怨。二是人民法庭独立门户,除了受院党组领导外,在工作中还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依靠基层组织,与当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还要赖于它们的支持,在审理案件时难免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干扰,尤其是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涉诉时,更显无奈。人民法庭干警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因为人熟地熟,在审理案件时碍于情面,对公正司法有一定的影响。实现人民法庭干警定期轮岗,法官定期在不同岗位轮换,就会自觉排除影响和干扰,从而有一个良好的执行法环境。三是实行人民法庭干警定期轮岗,能够提高人民法庭干警的业务能力。人民法庭相对于法院机关审判庭来说,审理的案件单一,并且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案件和刑事公诉案件,在法院机关其他审判庭轮岗,使人民法庭的法官经历了审理大要案件的锻炼,能够积累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提高驾驭法庭审理的水平,增强驾驭法庭审理的能力。总之,实现人民法庭干警定期轮岗,能够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㈤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

加强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需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要改变仅凭办案数量或收费状况等单一指标确定干警工作成绩的观念,而办案数量和收费状况均严重受制于案源情况,无法反映法官工作状况。应当从客观实际出发,建立起一套从案件质量、廉政情况、外部反映、差错案情况、理论调研等多角度分析、用具体数据指标为支撑的绩效考评体系,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入手考核。并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基础建立干警交流晋级任免的管理制度,使考核晋升更透明,树立干警正确的绩效观,调动干警注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工作积极性。

㈥加强干警的自身修养

一是培养法庭干警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要达到这一目标,干警必须坚持学习科学实验理论,即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发展观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用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审理案件,正确、适当、合理地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三个有利于”的关系,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实践证明,要做到这一点,干警只具有深厚的法律修养、司法技能和良好的品行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是培养法庭干警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干警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干警职业的质量与水平,影响着国家审判职能的正常发挥。因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干警必须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业务知识与专业技能十分广泛,一切审判工作需要的,可以帮助干警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的知识和技能,都属干警业务素质的范畴。法庭干警业务素质主要是: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深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意识;高超的司法技能;敏捷的把握全局和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和迅速的了解、掌握审判工作所涉及的学科或者领域的能力。

三是培养法庭干警具有良好的品行。这里所说的品行,不是特指法官职业道德,而是指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操守。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作一名好的公民。实践证明,一名好公民,不一定可以成为一名法官,但一名法官必须是一名好公民。法官只有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才能得到公众的尊敬,才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进而树立法官的个人魅力和权威,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㈦加强干警的教育培训

人民法庭的干警,只有不断学习,提升素质和办案水平,才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干警的审判职能作用决定了它的工作性质,而工作性质决定了它的教育培训目标。所以,法院干部的教育培训应由上级法院为主,不论是政治教育,还是业务培训,都由上级法院作出短、中、长期的教育培训计划,不需参与地方的其他活动。这样做有二个好处:一是基层法院可以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干部作好教育培训的统筹安排;二是针对性地根据干部岗位做到对于干部教育培训有的放矢,把好教育培训的准确性,防止随意性。在干警的业务培养上,要出台法庭法官培训制度,每三年对法庭庭长、其他法官和书记员分级轮训一篇,法庭庭长由高院负责培训,其他法官和书记员由中院负责培训。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最好是单列法庭业务培训经费,保障对法庭法官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开支,同时,鼓励法庭工作人员攻读在职学位和参加司法考试,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㈧改善办公条件,营造留住人心的环境

良好的办公条件,能激发干警的积极性,提高办案效率。要着力扭转法庭办公场所破旧,办公设施不齐的局面。一是加强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装备现代化的办公、办案设备。如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等。三是为法庭配备办案用的警车,保证每个法庭至少一台。给法庭干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他们能热爱法庭工作,扎根基层,乐于奉献,这样才能拴住法庭干警的心。

总之,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任重道远,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甘于奉献的人民法庭干警队伍,需要上级法院的关心,本级党委、人大的重视,社会各界的支持,更需要法庭干警的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①《司法为民思与行》 何剑 2006年出版

②《规范化管理制度汇编》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出版

③《基层法院干警队伍管理问题及其改革》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载于中国法院网

④《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罗柿 载于中国法制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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